招聘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2.身体健康,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3.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相关或相近;
4.签订合同前须取得与招聘岗位对应的毕业证、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普通话证书(达二级乙等及以上,应聘语文教师岗位者,须达二级甲等及以上)。
5.能独立完成常规教学要求的各个环节(备课、讲课、说课、批改作业、辅导、实验、检测、成绩分析、评价等)。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
(2)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3)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或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5)聘用后即构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人员;
(6)不符合教师从业规定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